🎤 爲偶像應援 · Gate送你直達 Token of Love! 🎶
家人們,現在在Gate廣場爲 打 Token of Love CALL,20 張音樂節門票等你來瓜分!🔥
泫雅 / SUECO / DJ KAKA / CLICK#15 —— 你最期待誰?快來一起應援吧!
📌 參與方式(任選,參與越多中獎幾率越高!)
1️⃣ 本帖互動
點讚 & 轉發本帖 + 投票你最愛的藝人
評論區打出 “我在 Gate 廣場爲 Token of Love 打 Call !”
2️⃣ 廣場發帖爲 TA 打 Call
帶上 #歌手名字# + #TokenOfLove#
發帖內容任選:
🎵 最想現場聽到的歌 + 心情宣言
📣 應援口號(例:泫雅女王衝鴨!Gate廣場全員打 Call!)
😎 自制表情包/海報/短視頻(加分項,更容易中獎!)
3️⃣ 推特 / 小紅書發帖打 Call
同樣帶上 #歌手名字# + #TokenOfLove#
內容同上,記得回鏈到表單 👉️ https://www.gate.com/questionnaire/7008
🎟️ 獎勵安排
廣場優質發帖用戶:8張門票
廣場幸運互動用戶:2張門票
Twitter 優質發帖用戶:5張門票
小紅書優質發帖用戶:5張門票
📌 優質帖文將根據文章豐富度、熱度、創意度綜合評分,禁止小號水貼,原創發帖更易獲獎!
🕒 8
Web3技術與法律碰撞 技術中立原則的演變與應用
技術中立原則在法律領域的演變與應用
近年來,律師界代理了多起涉及技術服務提供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,如某科技公司法人因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被指控幫信罪、某NFT平台被控詐騙罪、某Web3資訊平台因合規問題被執法等。這些案件的共性是,辯護律師常常試圖以"技術中立"爲由爲當事人爭取從輕處罰甚至無罪。
"技術中立"原則的辯護效力如何,需要從其歷史沿革和司法實踐中尋找答案。只有站在宏觀制度演化的視角,理解這一原則在不同時期的司法定位,才能在爭議性強的案件中爲裁判者提供有說服力的論證路徑。
技術中立原則的起源與發展
技術中立原則最早源於美國專利法中的"普通商品原則"。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"索尼案"中將其引入版權領域,確立了"索尼規則":只要技術存在實質性非侵權用途,開發者即可免責。
2005年的Grokster案則確立了"積極誘導規則",突破了索尼規則的機械適用,將行爲人的"意圖"納入考量。這爲後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認定提供了更精細的判斷框架。
90年代末,美國DMCA法案提出"避風港原則",爲網路服務提供商設立版權侵權責任的豁免機制,以平衡技術創新與版權保護。
技術中立原則在中國的發展
我國法律體系中,技術中立原則貫穿於互聯網監管、知識產權及電子證據等多個領域。
在知識產權領域,2006年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》吸收了美國DMCA的"避風港原則",規定了"通知+刪除"機制。同時引入"紅旗原則"作爲例外,即ISP明知侵權內容或通過算法誘導傳播時,技術中立抗辯無效。
典型案例
在"愛奇藝訴大摩網路廣告屏蔽"案中,法院認定大摩公司開發的廣告屏蔽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,否定了其技術中立的抗辯。
"泛亞公司訴百度音樂盒"案中,法院對百度不同服務做出區分判斷:搜索引擎和音樂盒服務不構成侵權,而歌詞"快照"和"緩存"服務則構成侵權。
技術中立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有廣泛適用,但在刑事司法領域是否適用,仍有待進一步探討。圍繞這一問題的深入分析將在下篇文章中展開。